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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管理中的十大法律误区

http://www.law888.net   凯旋律师网 [2010-08-2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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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资关系的和谐才能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劳动管理是企业日常管理的重要方面。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众多劳动管理的规定,这些规定纷繁复杂,使企业经营者常感到无所适从,步入一些法律误区。本律师根据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处理大量劳资纠纷的经验,总结企业劳动管理中的“十大”法律误区为:

    误区一:企业在员工试用期间可以无条件随时辞退员工

    析: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间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用人单位就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如随意辞退员工,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应的法律后果。

    误区二: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后就能约束员工

    析: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和需要制定规章制度是法律赋予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实践中规章制度一般由企业单方制定,但并非所有的规章制度都能有效约束员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的依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2)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即经过职工或代表讨论,实践中有经劳动管理部门审查的要求;(3)已向员工公示。若规章制度不符合上述条件,则不能有效约束员工。

    误区三:企业有权无条件地随时对员工调岗调薪

    析:首先,企业依法享有用工管理自主权,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员工表现(绝非随意)对员工调岗调薪;其次,在承认和保护企业的用工管理自主权的同时,要防止此权利的滥用(比如滥用此权利来打击报复),同时企业也要注意不要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关于岗位和工资的约定;最后,为防止此权利的滥用,企业应对其调岗调薪行为举证证明其“充分合理性”。因此,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有权对员工调岗调薪,但这种权利却不是任意无限制的,企业应谨慎为之。

    误区四:员工辞职必须经过企业批准

    析:根据《劳动法》第31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及《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的规定,劳动者无条件地享有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员工辞职无需任何理由,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这既是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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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0810507559),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
  刘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尤其在合同债务、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交通事故赔偿、刑事辩护、公司事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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