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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上述条款对于股东出资以及认股增资的标准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无论是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认定,还是股权转让受让份额的分配,均是以股东的认缴出资比例为基础的,而当分红或是认股增资时,则以实际缴纳出资的比例为准,因此,此点应特别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