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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国有股权转让时,除适用《公司法》的一般规定之外,还要适用其他相关的特殊规定。
依据现行法律,国有股权转让时,首先,要经过初步审批,即转让方应制作《转让方案》,将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向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要求审批;然后,在获批后,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接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接下来,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并作出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另外,其他股东应承担放弃优先购买权;然后,即可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交易所要求双方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比如双方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双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